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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友发帖“全吉林市通缉窃贼”

发布时间:2010/6/11 18:28:49   来源: 聊城信息网-www.7hao123.com-本地新闻

 6月9日14时41分,一则帖子“全吉林市通缉窃贼(附两名嫌疑人照片)”出现在网上。此举受到网友关注,其背后也隐含许多法律问题。

    “嫌疑人”照片公布于众

    记者联系发帖的网友浮云薄水得知,帖子转发自某网站,原帖是2010年5月18日14时25分发的,网名为“吉林市抓盗贼”。原文如下:

    2009年冬至2010年5月15日,有两名盗贼流窜于吉林市各种门市店面,其中一个人以交易为名吸引业主视线,另一个趁机盗窃业主财物,现在吉林市已盗窃数起。现在将两名嫌疑人作案时照片公布于众,希望各位有正义感之士踊跃举报。

    帖子中附有3张照片,照片的地点是一家超市内部。两名男子被监控探头拍下,极为清晰。在头一张照片中,一名男子手臂夹着衣服,穿黑色西服,内穿横纹T恤,正在观看货架上的货物;第二张图片中,一名男子站在一名正在购物的女子身后,也是盯着货架上货物;第三张图片中,两名男子正低着头,好像正在商量着什么,而女子已经转身回来,只露出头部。

    褒贬不一

    帖子发出后引来数位网友评论。网友“灵魂伴侣”发出疑问:“你这个帖子公安局同意了吗?”

    一位网友说:“这摄像头真清楚,看来以后不能干坏事。”另有一位网友称,见过其中一人,他的网上有这个人,是他的网友。到他的空间看照片,和其中一人一模一样。

    还有一名网友称,貌似在吧里网友聚会的照片里见过这两个人。

    记者随机询问了五位市民。一位做服装生意的王先生说,我挺理解发帖人的,做生意都不容易,尤其是被盗后,几天心情都缓不过来。某中学的孙老师说,如果换种方式可能更好,要是这样直接公布出自己怀疑的疑犯,万一不准,对人家会带来不必要的伤害。

    警方不支持

    吉林市警方表示,多种渠道协助警方办案,这是他们一直欢迎的。但正确的途径是,发帖人应当到属地公安部门报案,并将上述监控材料提供给警方,配合警方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抓获。因为随意发布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隐私,一旦错误,将对公民的名誉造成不必要的伤害,也会给发帖人自身带来诉讼风险。

    对于公民自行发布上述信息,警方并不支持。

    律师说法:涉及隐私权

    记者就相关问题,采访了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刘海波律师。

    记者:公民是否有权自行发布通缉信息?

    刘海波: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,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,公安机关可发布通缉令。据此,通缉适用的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,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。

    记者:市民自行设置的录像监控如果监控到了犯罪嫌疑人影像,应该如何使用?

    刘海波: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二条,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,包括视听资料。

    据此,该录像属于证据,应当提交给公安机关。如查明该录像未经过剪接、拼凑,公安机关可以采信该证据,依法立案侦查。

    记者:这种类似人肉搜索的方式,其中涉及公权力以及个人隐私等问题,法律上如何界定呢?最近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此有无涉及?如果对方不是真正的窃贼,发布者和网站将承担什么责任?

    刘海波: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网络用户、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,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、屏蔽、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。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,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。

    本案中视频和照片涉及隐私权,网友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公开发布,网站对此知情却不采取任何措施。对于此种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,网友和网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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